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6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4-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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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6号

  当事人:岳阳县恒兴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394032848L

  法人代表:彭陆军        委托代理人:李辉林

  住址:岳阳县公田镇长安村李家村民组20号

  联系电话:186****6555

  经查实,2024年3月22日,我局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案件移交函,发现汨罗市无证经营用户郑保自2023年1月至案发,一直在你气站购买液化石油气,再销售至汨罗市行政区,据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调查取证以及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气站站长李辉林询问调查,截止2024年1月,郑某共计在恒兴燃气有限公司(胡山液化气站)充装约300瓶液化石油气,共计约3900余公斤,此行为违反了《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本局于2024年3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16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圆(¥:40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