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46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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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46号

  姓名:方铁光

  身份证号码:43062119******2757

  住址:岳阳县筻口镇大元村第二村民组

  联系电话:184****8025

  经查实,2024年6月6日,我局燃气股执法人员在筻口镇沙南新村大元片发现你驾驶宗申牌三轮车(湘F.3756S)运载液化石油气,并转供至潼溪村方家庄用户家里。经现场勘查,运载燃气瓶9个,6瓶已充装燃气,3瓶空瓶,共计72公斤。经我执法人员调查,你自2024年3月份多次从陈德元的危货车(湘F.03KP3)在筻口镇的路边转接已充装的石油液化气用于经营,你在不具备燃气配送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三轮车转卖燃气。此行为违反《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卖、转供燃气。本局于2024年6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46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根据《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