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57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7-2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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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57号

  当 事 人:王勤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10

  住所:岳阳县麻塘镇麻塘居委会

  联系电话:153****8222

  经查实,2024年5月18日上午08时45分许,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县城东方路富雅酒店对面,有工人使用锄头在开挖绿化带,经调查系由你承包修理联通公司预埋光缆的业务后,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挖绿化带,预埋光缆。经我大队执法人员测量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破坏绿化带内的绿化长5.5米,宽0.4米。面积约为2.2平方。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本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57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基准》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裁量档次: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苗木及设施依法赔偿;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