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17号
名称:岳阳市晁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DCEB1Y20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办事处洛王居委会城乡组005栋101号。
法人代表:李超 联系电话:177****1260
2024年3月26日上午08时30分许,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位于县城青山路与富荣路交叉口处有开挖人行道,安装充电桩的行为,在已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审批面积开挖,损坏人行道。经执法队员现场勘测,超出申报面积开挖人行道面积约为8.4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本局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17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圆(¥:6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