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52号
行政相对人:岳阳县叮咚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DMD1GN4P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52212319******4528
委托代理人:黎* 联系电话:182****8672
住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刘家泷路102、103室
经查实,2024年06月21日17时许,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在县城贺坪路明德小学前发现你店工作人员身穿玩偶服装在校门口占道摆摊分发宣传物品和广告单页,你门店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县城城区内分发宣传品和宣传单页共计伍佰余份。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本局于2024年07月0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52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一)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拒不改正,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2处以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散发广告品人员在2人次以下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