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48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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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48号

  当事人:姜*波

  身份证号码:43060219******4510

  联系电话:136****0073

  住址:湖南省岳阳县新开镇常山村云天片一组15号

  经查实,2024年05月07日,我局燃气股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在岳阳县新开镇常山村云天片有居民在废弃仓库内非法储存燃气气瓶,后经执法队员现场勘查,查获你非法储存的气瓶共计462瓶(已充装液化气82瓶,共计存储液化石油气984公斤,380个空瓶),经调查,你非法储存的气瓶系2024年03月20日,新开镇长兴气站关停时,由当时的老板陈德元以抵工资的方式将600余瓶液化石油气瓶(已充装液化石油气200余瓶,共计2000公斤左右、空瓶及报废瓶400个,)提供给你,你非法储存在山上的废弃仓库里,并贩卖给新开镇涂料厂及殡仪馆。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本局于2024年06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48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七十七条(五)项、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