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35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5-3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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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35号

  姓名:刘*元

  身份证号码:43062119******4616

  住址:岳阳县新墙镇十二公里居委会

  联系电话:133****9116

  经查实,2024年05月11日,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刘军元驾驶前二后八的自卸车(车牌:湘F.Z4338)在县城车站路行驶,运输泥土。从火车站项目工地运输至新墙河路的事业公司渣土填埋场,因车辆后门钩子崩断,造成泥土沿途洒落,经现场测量,污染面积约为80平方米,事后对污染路面进行清洗。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05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35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九)项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