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6〕第001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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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岳阳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557646722F  法人代表:肖*来

  身份证号码:43092219******3514  联系电话:189****8666

  住所:岳阳县柏祥镇柏祥村新屋组

  经查实,2025年12月30日,我局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函,位于岳阳县柏祥镇柏祥村新屋组,由岳阳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岳阳竣博保障性租赁用房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该项目工程合同390万元。2026年01月05日,执法人员对岳阳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肖*来进行调查询问,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系法人代表肖*来,承认该项目以工程合同390万元,承包给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岳阳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28日开始擅自施工,目前施工进度约占总进度30%。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本局于2026年0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01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违法情节和后果:施工进度未超过50%的,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玖佰圆(¥:42900.00)整。

  决定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肖*来,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肆圆(¥:2574.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