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6〕第002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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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事 人:湖南润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7447615XE   法人代表:刘*平

  委托代理人:刘*举

  联系电话:158****3999

  住址:岳阳县毛田镇八斗居委会一组88号(八斗居委会办公楼一楼)

  经查实,2025年12月30日,我局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函,位于岳阳县柏祥镇柏祥村新屋组,由岳阳竣博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投资,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岳阳竣博保障性租赁用房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行为。2026年01月05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举进行调查询问,刘*举承认该公司以工程合同390万元承包施工,在明知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28日开始施工,主体项目规划七层,现已施工至四层,目前施工进度约占总进度30%。此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局于2026年0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02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违法情节和后果:或施工进度未超过50%的,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