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邹*
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70
住址:岳阳县天玺花园
联系电话:155****4000
经查实,2025年12月30日下午16时17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庆荣路金舟驾校旁新建居民楼前,有施工工人在使用锄头开挖时,挖断了华润燃气公司在该地块设置的严禁开挖的警示桩一根,造成了损坏燃气安全警示设施的情况。经调查询问系邹*承包的施工项目准备预埋下水管道和自来水管道,在指使人工作业时,未注意燃气标识,挖断燃气安全警示标志,但该开挖项目没有触及地下燃气管道。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本局于2026年01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03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参照《岳阳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八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裁量档次: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