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毛*飞
身份证号码:43062119******0033
委托代理人:吴*波 身份证号码:43062119******0412
住址:岳阳县荣湾首府 联系电话:136****3182
经查实,2026年01月07日早上08时2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在县城富荣东路发现在密集居民区有人违规燃放鞭炮,经调查系你在毛家大礼堂内为儿子举办结婚仪式,为庆贺婚礼,当事人在毛家礼堂外燃放鞭炮。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在当天共燃放了鞭炮两盘。近期内我单位在县城区内每天发动宣传车辆及多渠道向市民发放宣传单页,告知市民不得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当事人在明知禁放规定的情况下,依然无视规定,随意燃放鞭炮。此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01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04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