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9〕9号
付琳(长石矿加工项目):
负责人:付琳
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750814****
详细地址:岳阳县公田镇横铺村排头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岳阳市环境监察支队与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年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长石矿加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18年12月在岳阳县公田镇横铺村排头组新建长石矿加工项目;2、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于2019年1月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勤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你长石矿加工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9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5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集体决定,责令你长石矿加工项目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伍拾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