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9〕7号
湖南世豪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386E4L
法定代表人:李云英 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651216****
详细地址:岳阳县公田镇横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岳阳市环境监察支队与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年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开采花岗岩14.6万立方米、年加工建筑材料59万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12月3日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9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3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我局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集体决定,和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集体决定,并作出罚款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