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 书岳县环罚字〔2019〕23号
来源:县环保局   2019-09-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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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益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20910****

详细地址:岳阳县长湖乡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8月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你公司废水外排,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检查,你公司用于收集煤气站含酚废水的收集池部分含酚废水外溢至雨水沟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和妥善采取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2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23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该环境违法行为,清理外排含酚废水,消除环境污染,并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款结算专户

帐    号:8201933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