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字〔2019〕12号
来源:县环保局   2019-05-0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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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9〕12号

岳阳市济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TY702E

法人代表:张二龙

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0215****

项目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城东村群星片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查,你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未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5月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城东村群星片建设原料油加工项目,并于同年10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10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作出按照投资额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和未配套环保设施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二十万元,共计二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8201933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