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3〕66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04-1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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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罚决字〔2023〕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新开镇明桂木艺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R09L74N

  经营者:李*明

  详细地址:岳阳县新开镇

  岳阳县新开镇明桂木艺加工厂违法一案,经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县分局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喷漆、打磨、数控车床工序正在生产作业,但喷漆房水帘除漆雾+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数控车床布袋收尘设施未启用,喷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排风扇外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6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