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3〕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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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中集至诚工业环保有限公司违法一案,经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执行报告1-3季度有组织排放量填报为零,且无计算过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6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表裁量标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