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环不罚决字〔2023〕22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04-1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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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不罚决字〔2023〕22号

  不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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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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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0日,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上半年自行监测未提供有组织废气检测报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4月7日,我局案审会就你公司案件事实进行研究,并结合岳阳县分局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