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3〕26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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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119******1095):

  湖南希奕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一案,经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县分局对湖南希奕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26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2-3及岳阳县分局意见,经案审会合议决定,对你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