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决字〔2023〕13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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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罚决字〔2023〕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市昱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50631418F

  法定代表人:肖*

  详细地址:岳阳县新开镇新开塘居委会第一组

  岳阳市昱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2020年3月16日取得《关于岳阳市昱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6.5万t/a玻璃包装容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年7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430621750631418F001V,有效期(2020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项目主要以玻璃渣、废玻璃、石英砂、煤等为原辅材料,主要生产玻璃制品;生产工艺:原料混合搅拌-熔化-成型-退火-质检-包装-成品;主要产生污染物: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废气、颗粒物),废水(PH值、挥发酚、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悬浮物、氟化物、氨氮、石油类)。存在问题:该公司未按照湖南省岳阳市重点排污管理单位的相关要求,依法在网上对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应当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23〕1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表裁量标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