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决字〔2023〕25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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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罚决字〔2023〕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陈*平牙科诊所:

  经营者: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CQKWQQ7N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贺坪路

  岳阳县陈*平牙科诊所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诊所有1台III类射线装置口腔頜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证据为凭。

  你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告知你诊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诊所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诊所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23〕2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0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没有违法所得裁量标准之规定,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诊所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诊所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诊所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