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决字〔2024〕11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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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罚决字〔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筻口镇二雄畜禽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R8QR90

  法定代表人:刘*雄

  地址:岳阳县筻口镇移山村二组

  岳阳县筻口镇二雄畜禽定点屠宰场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屠宰场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湖南亿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屠宰场夜间厂界噪声进行检测,2024年5月18日,湖南亿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亿科检测〔2024〕第05-55-02号),其结果显示该屠宰场夜间厂界噪音排放值为:60dB(A)(标准值:50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中规定的夜间厂界噪声。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屠宰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告知你屠宰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屠宰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屠宰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6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24〕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及第九条之规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从重处罚。责令你屠宰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屠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屠宰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屠宰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屠宰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