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不罚决字[2024]11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6-1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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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不罚决字[2024]11号

 

  岳阳市浩悦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7BFG5E1P

  法定代表人:戴*龙

  住所:岳阳市岳阳县筻口镇游港村九峰片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投资明细、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不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鉴于你公司主动停产补办手续,并积极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3点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