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决字〔2024〕15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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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罚决字〔2024〕15号

  湖南金鼎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835609348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荣鹿新村

  湖南金鼎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油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油气回收型加油枪(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油气回收系统真空泵故障停运,加油时油气无组织挥发未收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8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1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