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决字〔2024〕16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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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罚决字〔2024〕16号

  岳阳县盛达养殖场:

  居民身份证:4306211979XXXXXXXX

  负责人:徐*泉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公诚村富强片五组

  岳阳县盛达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水通过沼气发酵后排入沼液暂存外溢至外环境(周边鱼塘)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外排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报告显示:粪大肠菌群监测结果为20×103MPN/L(标准值1000个/100ML),氨氮监测结果为4.58mg/L(标准值80mg/L),化学需氧量383mg/L(标准值400mg/L),总磷排放浓度为0.955mg/L(标准值8mg/L)粪大肠菌群超过(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GB18596-2001)。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1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8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24〕1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伍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