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志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R8PY230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社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17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市志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放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分离的粉料、玄武岩料,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租赁人身份证、被租赁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工作证明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4日、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被租赁人和被租赁公司的基本信息。被租赁公司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4日;提供单位:被租赁公司;证明内容:被租赁公司手续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1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1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4日、2026年7月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1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4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露天堆放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分离的粉料、玄武岩料,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6〕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