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农(肥料)罚〔2022〕7号
来源: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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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岳阳县长湖乡********,经营者:付*,性别:男,年龄:31岁,联系电话:151****2518,身份证号码:430621********6619,家庭住址:岳阳县步仙乡狮山村********,经营地址:岳阳县长湖乡京广村********。

  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2年5月28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岳阳县长湖乡********仓库内标称湖北京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京榜的“复合肥料”(规格:40kg,生产厂家:湖北京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5月4日,登记证号:鄂农肥(2018)准字3383号)进行抽样,5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样品邮寄至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2022年6月22日本机关收到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纸质检测报告(湘ZX(检)(2022)第〔6-334-010〕号),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标准及标明值要求,判定该样品所检项目合格。但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查实该批“复合肥料”产品包装袋上未标明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为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2022年6月30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7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岳阳县长湖乡********负责人付*进行了询问。据付*陈述该批次“复合肥料”是2022年5月23日其本人电话联系湖北京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李*,联系电话:189****8686)以3400元/吨的价格订购的,5月26日该批“复合肥料”经物流托运送至其本人经营门店的,共购进了2吨(共计货值金额6800元,并向执法人员提供物流托运单)。2022年6月3日其本人经营门店以3750/吨的价格销售给种

  田大户魏**2吨(共计销售货值金额7500元,并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门店照片1份、经营者身份证照片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有效证件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物流托运单照片1份、销售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种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肥料实物照片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肥料质量抽样单1份,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纸质检测报告(湘ZX(检)(2022)第〔6-334-010〕号)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案件处理程序。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农(肥料)告〔2022〕7号对当事人拟作出:警告;罚款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店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三日未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

  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标明肥料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6,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65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000184)缴纳罚款陆仟伍佰元整(¥650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里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