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性别:女,年龄:59岁,字号名称:岳阳县********,联系电话:137****0797,身份证号码:430621********502X,家庭住址:岳阳县柏祥镇********,经营地址:岳阳县柏祥镇****。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3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岳阳县********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称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尚古源沃”复合微生物肥料(规格:25kg/袋,生产厂家: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2月,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2)准字(11166)号,(适用范围:本产品适用于水稻、经济作物),该产品经执法人员网上查证登记适宜作物范围为苹果,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2023年3月27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5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岳阳县********负责人赵**进行了询问,据赵**陈述该批次复合微生物肥料是2023年3月2日邯郸市源沃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刘**,联系电话:188****8709)来岳阳县跑业务上门推销时购进,当时以1700元/吨的价格订购9吨,(共计货值金额15300元)。2023年3月12日其本人经营门店以2000/吨的价格销售给种植大户杨**2吨,3月15日以单价5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种植户姚**8袋(共计销售货值金额4400元,并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照片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有效证件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销售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肥料的过程、价格、数量、货款支付方式、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肥料实物照片2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网上查询肥料登记备案截图照片1份、证明该产品为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的事实;
证据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岳县农(肥料)登存〔2023〕8号》1份、财物清单1份、现场勘查笔录1份、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岳县农(肥料)登保〔2023〕8号》1份、产品确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案件处理程序。
本机关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农(肥料)告〔2023〕8号对当事人拟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三日未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的“尚古源沃”复合微生物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该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综上,本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6;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警告;
2.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000184)缴纳罚款伍仟元整(¥500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里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