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性别:女,年龄:63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14R,联系电话:189*****591,身份证号码:4306*******5023,家庭住址:岳阳县************19号,经营地址:岳阳县***集镇。
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6月6日上午1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岳阳县**农资店进行农业投入品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内存放销售的1件标称湖南兴隆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兴湘优1466”(规格:500克/包X60包/件,生产厂家:湖南兴隆种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无),该品种未标注审定编号。疑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品种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岳县农(种子)〔2023〕12号》,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6月7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岳县农(种子)物处〔2023〕12号。依法对应当予以没收的水稻种子“兴湘优1466”(60包共计30千克)。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种子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同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县农(种子)责改〔2023〕1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兴湘优1466”。
2023年6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据当事人陈述水稻种子“兴湘优1466”是2023年6月1日从湖南兴隆种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黎*(电话:189*****775)处以50元/千克的价格购进的,当时共购进了30千克(货值金额1500元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凭证)。其本人经营门店预售“兴湘优1466”价格为66元/千克。但至本机关立案起,当事人未对该种子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1份、当事人经营门店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有效证件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凭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种子的过程、进货价格、数量、货款支付方式、预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种子实物照片2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农查查手机查询品种审定信息截图照片1份,证明该产品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岳县农(种子)登存〔2023〕12号》1份、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岳县农(种子)登保〔2023〕12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县农(种子)责改〔2023〕12号》1份、产品确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案件处理程序。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农(种子)告〔2023〕12号对当事人拟作出:没收种子“兴湘优1466”30千克,罚款2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三日未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水稻种子“兴湘优146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12“违法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种子“兴湘优1466”30千克;
2. 罚款230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000184)缴纳罚款贰万叁仟元整(¥2300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里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