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钟**,性别:男,年龄:53岁,身份证号:430621********4637,家庭住址:湖南省岳阳县*******第三村民组,联系电话:139*****659。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现已查明:
2023年6月29日9时00分,本机关在岳阳县新墙镇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310县道板桥村片路尖上停放一台车牌号为湘FB****的红色中型货车车厢运载了90头生猪,现场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车辆运载90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日岳阳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实验室对登记保存的33头生猪进行了猪血液、鼻拭子进行了抽样检测。
经调查,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了货主王**、梁**、小邓、老童,并向货主介绍近期广西有一批价格优惠且生猪健康的仔猪,货主在电话里口头回应了需要购买的意向。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从岳阳县张谷英镇出发前往广西容县多个养殖户手中购买了生猪共计90头,分别放置在车厢的6个铁笼中,当事人和货主口头商议按每个铁笼450元结算,王**、梁**、小邓、老童每人使用了一个半铁笼,4位货主应支付给当事人运输费用2700元,货主王**、梁**、小邓、老童本机关将另案处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运输车辆驾驶证1份、运输车辆行驶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过程、运输费用、数量、运输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运输车辆照片1份、运输车辆驾驶证1份、运输车辆行驶证1份、车辆号牌照片1份、生猪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运输生猪的事实。
证据四:岳阳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一份,岳阳县新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检疫人员现场查看目测生猪健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生猪健康状况。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农(畜牧)告〔2023〕13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综合其当事人和货主口头商议和市场调查,当事人运输费用2700元应认定为运输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规定。”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000184)缴纳罚没款玖仟元整(¥900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