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县新开镇********,负责人:袁**,性别:女,年龄:55岁,联系电话:181****4896,身份证号码:430621********6142,家庭住址:岳阳县新开镇********,经营地址:岳阳县新开镇********。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9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岳阳县新开镇********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柜上及货柜右侧下方摆放着3种经营的农药产品(标称:1.精草铵盐,产品规格:100g/瓶,生产日期:20230102,生产厂家:山东绿帮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数量:36瓶,2.甲氰菊酯,产品规格:50ml/瓶,生产日期,20230108,生产厂家:湖南生华农化有限公司,数量30瓶,3.杀虫双,产品规格:400g/瓶,生产日期:20230309,生产厂家:湖南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数量21瓶)。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岳县农(农药)扣〔2023〕19号对岳阳县新开镇********经营的以上3种农药产品进行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笔录。
2023年9月2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下达《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县农(农药)责改〔2023〕19号,责令岳阳县新开镇********立即停止经营农药。
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岳阳县新开镇********负责人袁**进行了询问。据袁**陈述其本人经营门店是于2023年3月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筹备经营农药,其门店内经营的农药产品,是2023年3月26日,3月31日分2批次从岳阳市八字门农资市场刘**及岳阳市五里牌********处购买(并向执法人员提供进货票证2份,共计货值金额1295元整)。承认了其本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的行为并提供了销售单凭证11份给执法人员,共计销售货值金额731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门店照片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及有效证件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岳县农(农药)扣〔2023〕19号1份、扣押财务清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扣押笔录1份、进货单复印件2份、销售单复印件1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
证据四:《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县农(农药)责改(2023)19号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岳县农(农药)延扣(2023)19号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案件处理程序。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农(农药)告〔2023〕19号对当事人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1元,没收《岳阳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岳县农(农药)扣〔2023〕19号附扣押财物清单上所列农药,罚款5500元,罚没款合计6231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店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综上,本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731元;
2. 没收《岳阳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岳县农(农药)扣〔2023〕19号附扣押财物清单上所列农药;
3. 罚款5500元,罚没款合计6231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000184)缴纳罚没款陆仟贰佰叁拾壹元整(¥623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里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