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农(种子)罚〔2024〕1号
来源: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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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岳阳县********,字号名称:岳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经营者:林****,性别:女,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5****3693,身份证件号码:430621********0424,住所:岳阳县城关镇********。

  当事人经营涂改标签的农作物品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3月18日上午1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农业投入品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内存放销售2件水稻种子“甬籼15号”(标称生产厂家:湖南常德丰裕有限公司,规格:2.5千克/包X12包/件,检疫证编号:4307032023001013,检测日期:2023年9月),该品种经执法人员查证、产品包装上的检测编号及检测日期为擅自粘贴。疑为涂改标签的农作物品种。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岳县农(种子)〔2024〕1号>对该品种就地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依法申请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对林****进行询问,据林****陈述:该水稻品种“甬籼15号”,是2024年2月19日其本人从湖南常德丰裕有限公司以159元/件的价格订购了10件,(共计货值金额1590元,并向执法人员提供进货票据)。2024年2月27日其本人经营门店以6.6元/千克销售给种植户董****150千克,销售货值金额为990元。3月1日以6.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种植户黎****90千克,销售货值金额为594元(其中因农户要求抹去零头4元,实际收取种子货款590元整),共计销售货值金额1580元,并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凭证。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水稻品种“甬籼15号”该产品包装检测编号及检测日期为擅自粘贴,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之规定。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照片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1份、当事人经营门店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有效证件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凭证照片1份、销售单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种子的过程、进货价格、数量、货款支付方式、销售价格;

  证据三:种子实物照片2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该产品为涂改标签种子;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岳县农(种子)登存〔2024〕1号>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岳县农(种子)物处〔2024〕1号>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县农(种子)责改〔2024〕1号>1份、产品确认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案件处理程序。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农(种子)告〔2024〕1号对当事人拟作出: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三日未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水稻品种“甬籼15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涂改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2;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 ******** 0184)缴纳罚款叁仟元整(¥300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里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