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农(农药)罚〔2024〕11号
来源: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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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岳阳县********(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岳阳县新墙镇*****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62

  住址:岳阳县新墙镇******

  经营者:吴**,性别:女,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86****8018,身份证件号码:430621********0028,住所:岳阳县新墙镇******。

  2024年7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农业投入品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内待销售的454瓶农药“阿维˙氟铃脲”(标称规格:100克/瓶,生产厂家: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无,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779),该农药产品经执法人员查证,无产品质量保证期,疑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岳县农(农药)〔2024〕11号)对该454瓶农药“阿维˙氟铃脲”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申请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农药产品“阿维˙氟铃脲”,是2022年12月份当事人从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业务员刘**处购进的农药产品,购进数量共计480瓶,购进价格为1.5元/瓶(现金支付的农药货款720元,由于票据遗失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进货凭证)。该产品购进时瓶盖上标注了产品质量保证期。后经当事人陈述:2024年3月份其本人在店内打扫卫生时发现该农药产品已经超过了产品质量保证期,于是就将产品的质量保期给擦除了,重新经营想挽回点损失。2024年3月份当事人以单价3元/瓶的销售价格分4批次对4位种植户进行了销售,共计销售26瓶,共计销售货值金额78元(并向执法人员提供4份销售凭证)。综上涉案货值为1440元(480瓶X3元/瓶)。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刘**对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阿维˙氟铃脲”确认为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产品,该产品于2022年公司便停止生产。后因刘**调离公司岗位,岗位空缺了一段时间公司也未派人员与刘**对接相关业务工作,执法人员无法查实涉及本案农药产品的货源数量及货值金额。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阿维˙氟铃脲”无产品质量保证期。依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之规定。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法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照片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1份、当事人经营门店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有效证件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销售单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过程、进货价格、数量、货款支付方式、销售价格;

  证据三:农药实物照片2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该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证据四: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份、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照片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区域经理身份证照片1份、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区域经理身份工作信息截图1份、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公司调查取证相关材料;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岳县农(农药)先登〔2024〕11号)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岳县农(农药)先处〔2024〕11号)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县农(农药)责改〔2024〕11号)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案件处理程序。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农(农药)罚告〔2024〕11号对当事人拟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8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阿维˙氟铃脲”454瓶;3.罚款6000元,总额罚没款6078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三日未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阿维˙氟铃脲”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三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7;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及影响。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8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阿维˙氟铃脲”454瓶;

  3.罚款6000元:

  总额罚没款6078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184)缴纳罚款陆仟零柒拾捌元(¥6078),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里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