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男、汉族) 住址:岳阳县月田镇文昌村 身 份 证 号 码430621********4112 2023年5月28日,当事人陈*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租用挖机,在岳阳县月田镇白竹村白竹片范围内开采砂石矿,现场调查了解,陈*元以每小时 550 元的价格租用张谷英镇芭蕉村一心片彭家组居民彭*军的挖掘机,于当天晚上九点多左右在岳阳县月田镇白竹村白竹片范围内的山上进行土地整改,在挖土过程中发现土质可以作为洗砂的原料,为了节省土改的开支,把挖出的砂石矿以 700元(含运费)一车的价格销售给新墙镇陶瓷厂,开采时间约两小时,大约开采了1708 吨砂石矿。获悉该情况后,我执法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当事人陈*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下达了:“岳县自然资责停字[2023]06 号”《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案件询问笔录;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于 2023 年6月13 日依法向被处罚人下达了“岳县自然资告字[2023]第04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时,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自行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当事人陈三元未经批准,擅自在岳阳县月田镇白竹村白竹片范围内进行非法开采山砂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依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盗采数量不大,主要是进行土地整改,在被我部门发现制止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取证,建议对当事人陈*元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陆佰捌拾陆元整 (¥7686 元) ;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并将罚没款缴至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备注:付自然资源局罚没款),账号:82019330000000184。 本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