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荣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军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Q7UUWOG
公司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北路
我局于 2023年3月12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城南路北侧建设欣荣清华源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 2021年4月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城南路北侧建设欣荣清华源建设项目的建设中,擅自将 1#、3#、5#楼的规划条件改变,新增扩建面积111.93 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公司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
4、现场照片;
5、修建性规划总平面图;
6、湖南公立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
告;
我局于 2023年3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自然资告字[2023]第 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县自然资听字[2023]第 6号。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时,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自行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四部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 15日内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36600.00 元)的百分之八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玖佰贰拾捌元整(¥10928.00 元)
你公司应当积极整改,然后申请消防、质监等部门对违法建设作相关技术鉴定,补缴相关规费,补办相关手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并将罚没款缴至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000184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 6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