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公司来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在岳阳县新墙镇十二公里新墙支行建设综合办公大楼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建设综合办公大楼中的共墙部分进行改建为公共厕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聘请湖南龙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改建的22.51 平方米的建筑进行评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郑少华、付六君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询问笔录; 5、现场服片: 6、不动产权第(0002638)号复印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岳阳县规划事务服务中心测绘资料; 10、岳阳县规划局文件岳县规发 (2018)15 号复印件; 11、湖南龙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原件; 我局于2023年7月19 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岳县自然资告字[2023]第 10号。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时,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自行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拥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23300.00元)的百分之删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仔捌佰陆拾肆元(¥1864.00 元)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并将团没款缴至潮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9330000000184。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