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名称 |
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
公共普法内容 |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 |
本部门法律 普及内容 |
1.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2.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预防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体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的权利。 3.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4.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6.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7.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8.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9.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1. 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12. 做好工作部署,开展督导检查,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13. 为岳阳县户籍内0-6 周岁(指受助时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在救助范围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实行全覆盖,应救尽救。 |
本单位 普法平台 |
无 |
责任领导、 部门及普法 联络员 |
分管领导:周湘福 |
责任部门:岳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县残联维权股、县残联康复股、县残联教就股 |
|
普法联络员:邓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