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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3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
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
5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