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03-0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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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2.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三条“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4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5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