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三、申请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结果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要企业提供,通过承诺制找市场部门核实);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不需要企业提供,通过承诺制找自然和规划部门核实);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不需要企业提供,通过承诺制在湖南省应急厅网站内部核查)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不需要企业提供,通过承诺制在湖南省应急厅网站内部核查)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通过承诺制,事后监管)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通过承诺制,事后监管)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限:5个工作日)
1. 行政审批股、非煤监管股
2. 审查申报资料,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批准(1个工作日)
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进行批准。
(四)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1.决定颁发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相关文书和批复文件;
2.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填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异地协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监督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30-7627013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0730- 7624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