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三、申请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办理结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不需要企业提供,通过湖南省应急厅网站内部核查)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不需要企业提供,事后监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不需要企业提供,承诺制通过市场部门核实)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需要企业提供,承诺制通过应急部门核实)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时限:0.5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限:5个工作日)
1. 行政审批股、危化股
2.审查申报资料,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批准(1个工作日)
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进行批准。
(四)办结告知(0.5个工作日)
1.决定颁发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相关文书和批复文件;
2.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填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异地协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监督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730-7627013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0730- 7624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