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内容 |
设立依据 |
调整依据 |
1 |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县规划局 县水务局 |
县规划局 县住建局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30条 |
中共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岳县编发〔2015〕7号)。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00项 |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合并后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60项的一项内容 |
2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林业条例》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61项 |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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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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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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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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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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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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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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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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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影响城市道路作业许可 |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
县住建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l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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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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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含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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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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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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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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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林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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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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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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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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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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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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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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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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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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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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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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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理规范证明(盖章)材料汇总表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保留取消的理由 |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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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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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金到位证明或付款保函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银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4〕第18号)第四条第(八)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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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 |
县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租赁场地、设施的相关产权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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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可以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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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属关系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07〕第157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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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可以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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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业人员社保、税收等从业证明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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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可以通过行政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
通过行政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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