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施其他清单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11430621006374425P400102000400001 | 相关投入品和废弃物对耕地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监测评价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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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032W0001 |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20 | 6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048W0001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10 | 1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051W0001 |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三十一条:“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 20 | 5 |
11430621006374425P3431020066W0001 | 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的经常性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环境监测网络是本省环境监测网络的组成部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组织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调查农业生态环境发展变化情况,对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做出评价,为开展农业环境保护、改善农业环境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 | 20 | 1 |
11430621006374425P3431020069W0001 | 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的监测、评价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2.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施,定期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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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070W0001 | 耕地质量的定期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 5 | 1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076W0001 |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污水的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第二款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和工矿区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 | 20 | 7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084W0002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进行作业,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下解体。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拖拉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7 | 1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102W0001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发放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第十三条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第十四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第十五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20 | 1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103W0002 | 省级龙头企业受理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湘乡镇企〔2008〕38号)第七条: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对县(市、区)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报市州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估组,对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抽查,按第七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初审意见。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信息网公示十五天。公示期内,社会各界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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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104W0001 |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申报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农资市场的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农资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20 | 1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105W0001 | 新开垦1000亩以下(含10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2000亩以下(含2000亩)的耕地质量评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的意见。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耕地质量建设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向被评定耕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第五条:初审合格且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下(含10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下(含2000亩)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上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上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或者授权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 30 | 3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20106W0001 | 对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 20 | 2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99054W0001 | 农村承包地调整方案的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20 | 12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99055W0001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1 | 1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99077W0001 | 家庭农场认定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第七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名单并备案,同时录入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颁发由省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 7 | 3 |
11430621006374425P4431099127W0001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 15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