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禁止类)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依据 |
备注 |
1 |
企业名称禁止含有的内容、文字 |
1、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2、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 名称中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4、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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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1、字号应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2、不能用作企业名称字号的特定字样: “中南海” “人银”“华银”“中银”“邦联”“联邦”“借贷”“战略管理”“战略研究”“野味”“金融”“胡源泰”以及“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
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限制类)
序号 |
类别 |
条件 |
文件依据 |
执行 单位 |
1 |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使用规定 |
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应是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冠“湖南”省名: (一)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及以上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申报出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四)不符合(一)、(二)条件,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或委托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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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规定 |
1、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字号使用,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2、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该姓氏应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且不易造成公众误解; 3、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申请的名称字号与同行业或无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存有投资关系;(二)原名称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满一年以上;(三)原名称使用企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以上; 4、名称中含“油田”“三峡” “华润”等字样,应与上述字号拥有企业存在投资关系; 5、国民经济行业用语可以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不得作为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字号,且以不引人误解为限; 6、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该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应是投资人拥有的、公众熟知的且具有特殊含义。 |
历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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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的使用规定 |
1、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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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名称变更规定 |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1年后方可申请变更。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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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名称转让规定 |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投资(任职)资格负面清单(禁止类)
序号 |
类别、内容 |
依据 |
备注 |
1 |
党政机关(包括工青妇)及其在职干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现役军人等党(军)纪条规禁止投资或任职的组织和人员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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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商业银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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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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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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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然人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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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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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下八类人员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6、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或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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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下四类人员不能担任公司高管: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或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公司法》 |
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
9 |
吊销企业不能成为新设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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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体工商户、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营业单位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
投资(任职)资格负面清单(限制类)
序号 |
类别、内容 |
依据 |
备注 |
1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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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
《公务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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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可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经营范围登记负面清单(禁止类)
序号 |
类别 |
依据 |
备注 |
1 |
色情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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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赌博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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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毒、贩毒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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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武器弹药 |
《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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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尔夫球场、赛马场 |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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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煤矿、钢铁”等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项目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经营范围登记负面清单(许可类)
序号 |
类别 |
审批(许可)证件 |
审批许可 办理机关 |
审批(许可)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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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商投资企业 |
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
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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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易所 |
证券、期货交易所 |
批准文件 |
国务院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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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所 |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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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易所 |
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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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直销经营许可证 |
商务部 |
《直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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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输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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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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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
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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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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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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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爆破作业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岳阳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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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专营) |
民用枪支制造 |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
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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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配售 |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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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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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
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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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小额贷款公司 |
批准文件(小额贷款公司) |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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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融资性担保机构 |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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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证券经营(1.含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业务。2.证券分支机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3.该项包含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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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期货经营(期货营业部设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期货公司、期货业务)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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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险经营(1.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 |
保险公司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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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分支机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许可。 2.经营区域仅限于湖南省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
保险经纪机构 |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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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 |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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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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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烟花爆竹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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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
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
省安监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