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事项类型 |
|||
1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许可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第(三)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县应急 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 |
行政许可 |
||
2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
第(四)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产权所有人 |
行政许可 |
||||
3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第(五)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4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 |
第(六)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
5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6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县应急 管理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行政许可 |
||||
7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及许可延期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第(二)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8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第(三)项: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许可 |
||||
9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第(七)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
10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
第(八)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
11 |
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第(十)项: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县应急 管理局 |
人社部门、保险公司 |
行政许可 |
||||
12 |
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 |
第(十三)项: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
13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县应急 管理局 |
申请单位 |
行政许可 |
||||
14 |
安全评价报告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县应急 管理局 |
安全评价机构 |
行政许可 |
||||
15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第(三)项: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
县应急 管理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16 |
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许可 |
|||||
17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
18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申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县应急 管理局 |
发改部门 |
行政许可 |
|||
19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
行政许可 |
|||||
20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县应急 管理局 |
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
行政许可 |
|||||
21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
县应急 管理局 |
安全评价机构 |
行政许可 |
|||||
22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第(二)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县应急 管理局 |
安全评价机构 |
行政许可 |
||
23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第(三)项: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发改部门 |
行政许可 |
||||
24 |
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许可 |
|||||
2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
26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申请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县应急 管理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其他行政权力 |
|||
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