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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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 部 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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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法人资格、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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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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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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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 |
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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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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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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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入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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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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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