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 部 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 他 |
||||
1 |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 |
|
|
√ |
|
行政许可 |
2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
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 |
|
|
√ |
|
行政许可 |
|
3 |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
国务院决定 |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 |
|
|
√ |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