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交通运输局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证明事项目录(三)
来源:县交通局   2022-04-1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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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市级

县级

乡级

及其

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国务院决定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

 

 

 

行政许可

2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国务院决定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

 

 

 

行政许可

3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国务院决定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