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府服务和管理的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政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岳阳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岳县政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申请与我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诚信依法经营;
(四)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由我局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申请主体可在网站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二)组织承诺。出具证明的相关股室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相关股室报局法规股进行保管及备案,其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纳入失信名单,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深化诚信宣传
教育,加强信用应用案例归集与公示,认真整理相关企业守
信、失信及应用情况,总结并及时共享信用信息。
2、材料缺省审批承诺的监管。因材料缺省通过我局进行事项审批承诺的,企业应于承诺日期前补交缺省的材料进行受理,我局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应于承诺日期到期前一周内对企业进行提醒,对企业工作进度进行确认监管,直至企业如期提交材料受理。如必需进行现场核查追踪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核查追踪过程及补交材料情况应汇总,记录至台账做为事后鉴定履行的依据。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4项事项样本)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办理流程图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技术资格证明》
告知承诺书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二)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四)申请人(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技术资格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证明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定点屠宰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告知承诺书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二)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四)申请人(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身体健康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四)证明的内容:
第七条(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回答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
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
如下处理:
撤销《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定点屠宰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告知承诺书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二)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四)申请人(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技术资格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四)证明的内容
第七条(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回答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
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
如下处理:
撤销《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主体技术资质证明》
告知承诺书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二)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四)申请人(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技术资质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四)证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
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
如下处理:
撤销《农药经营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