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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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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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产权证明资料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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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城管局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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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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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 |
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条件的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
部门规章 |
城管局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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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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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 |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城管局 |
市容环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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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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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4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城管局 |
市容环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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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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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部门规章 |
城管局 |
交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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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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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6 |
消纳场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部门规章 |
城管局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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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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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