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清单
来源: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1-0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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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职权名称 机构名称 职权类型 责任部门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1 430617001W00 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9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 430617002W00 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9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 430617003W0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 430617004W00 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责任人
5 430617005W00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6 430617006W00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7 430617009W00 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8 430617010W00 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巡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4号)第十四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66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4号)第十四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66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9 430617011W00 中标项目标后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湘建建〔2013〕18号)第十三条  加强部门联动,实施标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一经发现中标单位存在的不履行投标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资格的单位及时查处;对招标人、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明知存在“挂靠”等骗取中标资格行为却视而不见,甚至伙同包庇、隐瞒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0 430617014W0Y 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年度或定期核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2.《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五条 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第三条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十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十五)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9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2.《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五条 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第三条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十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十五)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1 430617014W01 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2.《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五条 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第三条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十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十五)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430617014W02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年度核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2.《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第三条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十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十五)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430617015W00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和补偿费用决算审核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四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4 430617019W0Y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5 430617019W01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6 430617020W00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第七条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湘建建〔2006〕78号)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省直管工程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机关通报审查工作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7 430617025W00 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8 430617027W00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9 430617028W00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批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430617029W0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勘察设计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1 430617030W00 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0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0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2 430617031W0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3 430617032W01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4 430617037W00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101.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5 430617038W00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10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6 430617040W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7 430617042W0Y 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8 430617042W01 工程实体质量、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9 430617046W00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0 430617048W00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符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1 430617050W0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2008年2月1日)第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10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2008年2月1日)第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2 430617051W00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10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3 430617052W00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10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4 430617053W00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10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5 430617056W00 对城市供水水质和二次供水的监测和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中共蓝山县委办公室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六)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桥涵、照明、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区单位和个人挖掘市政道路,占用桥涵、照明、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等设施的审批、监督管理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参与给排水、市政道路、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等项目的竣工和移交接收工作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中共蓝山县委办公室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六)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桥涵、照明、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区单位和个人挖掘市政道路,占用桥涵、照明、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等设施的审批、监督管理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参与给排水、市政道路、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等项目的竣工和移交接收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6 430617058W00 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对省直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及管理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依法实施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10月19日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 430617059W00 建筑物节能要求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8 430617062W00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9 430617064W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0 430617065W00 廉租住房保障户、经济适用住房已购户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1 430617068W00 房屋安全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 2004年7月20日修正)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2 430617069W00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及股室责任人
43 430617073W00 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本专业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按照新《规定》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等方面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集中监督检查。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2.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直接复制职权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4 430617076W00 汛前城镇排水设施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5 430617077W00 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日常巡查、打非治违、招投标监管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6 430617078W00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7 430699002W00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8 430699004W0Y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第十三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第41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单独修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防指挥所工程除外)”第42项“省管建筑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由省人防办直接下放至市州。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第十三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第41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单独修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防指挥所工程除外)”第42项“省管建筑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由省人防办直接下放至市州。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9 430699011W00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 年1 月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50 430699012W00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岳阳县住建局 行政检查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修建或者使用的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修建或者使用的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