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教体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岳阳县教体局   2022-02-25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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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行使依据 实施层级
1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检查 学校财务管理、收退费管理情况;学校师资配置情况;学校教学常规,是否违规、超范围招生行为;是否存在大班额情况;学校安全情况;学校食堂、卫生情况;民办学校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五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省级、市级、县级
2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责任体系;安全教育;防欺凌和暴力;防溺水安全;三防建设;校园交通安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及校园周边安全;食品与卫生安全;实验室安全;集体活动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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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办学许可证;从业人员教学资质;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违规收费;培训时间。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二)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三)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七)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证。 省级、市级、县级